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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甲見A的車子未熄火,也未上鎖,停在超市門口,遂進入車內持座位上的起子竊取音響。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所稱「攜帶」凶器,係指由某地帶至他地之意,如是於竊盜現場持獲,自與此要件不合
(B)起子是卸除音響之工具,不是「凶器」
(C)因甲行竊時,車內無人,起子在客觀上不會對人的身體、生命構成威脅,非屬「凶器」
(D)不論是行竊前即持有,或在竊盜現場臨時取得,均符合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所稱「攜帶」之要件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所謂攜帶凶器,其凶器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
私人筆記 (共 2 筆)
未解鎖
刑法第 321 條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
未解鎖
凡客觀上足以讓人之生命丶身體丶安全構成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