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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8434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8434

年份:102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45 甲與乙共同殺害丙,檢察官將二人以涉犯殺人罪嫌的共同正犯起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為二個案件,二個訴
(B)就甲之案件而言,乙的本質為證人
(C)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程序應合一,以收訴訟經濟之效
(D)乙審判中所為不利於甲的陳述,未經依證人作證之法定程序,不能作為論斷甲犯罪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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