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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8434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8434

年份:102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52 檢察官起訴被告甲於年初在臺北市竊盜乙的手錶及年終另在臺中市竊盜丙的機車,法院判決時,漏 未論斷甲竊盜丙部分的犯行,僅就甲竊盜乙部分,諭知甲竊盜,處有期徒刑 7 月。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法院判決確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的違法,檢察官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請求撤銷改判
(B)法院判決並無「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的違法,但檢察官得請求原法院補判
(C)法院判決雖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的違法,但檢察官得請求原法院補判
(D)法院判決並無「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的違法,檢察官不得請求原法院補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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