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被告涉嫌偽造文書,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第一審由法官甲審理,辯論終結後,甲突因重病住院,遂由法官乙宣示甲所製作之判決。之後,該案件上訴至第三審,經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為審理,適逢法官甲、乙二人升任至該高等法院。試問針對該發回更審之案件,甲、乙二人是否應行迴避?
(A)甲乙二人均曾參與該案件前審之裁判,故均須迴避
(B)甲應行迴避;乙無庸迴避
(C)甲乙二人因未全程完整參與該案件第一審審判程序,故均無庸迴避
(D)本案屬發回更審之案件,故甲乙二人均無庸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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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 B(737), C(21), D(214), E(0) #687000

詳解 (共 8 筆)

#4656534
(A)甲乙(宣示而已,沒有參與裁定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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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6256
由法官乙宣示甲所製作之判決。故乙未作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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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686
我的想法是第一次在一審,然後不管如何峰迴路轉之後,第二次是在二審,這也算做是前審,為顧及被告審及利益(因為醬等於兩個審級都是同一個法官),所以甲法官還是必須要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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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913
釋178甲G1->未參與G2-&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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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6419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575號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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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7895

實質審理者>>甲

代為發布者>>乙

所以乙須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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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406
有人解釋一下嗎,我記得參與前審的迴避不適用於撤銷後發回更審的情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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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0683

有人能說明下為什麼甲需要迴避嗎?
(75年14次刑庭決議:如僅參與下級審言詞辯論而未參與裁定或判決,依法即無庸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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