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6 依民法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就其有關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約定利率超過百分之二十部分之利息,效力未定
(B)約定利率超過百分之二十部分之利息,得撤銷之
(C)約定利率超過百分之二十部分之利息,無效
(D)約定利率超過百分之二十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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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135), C(765), D(2599), E(0) #1410112
統計: A(53), B(135), C(765), D(2599), E(0) #1410112
詳解 (共 5 筆)
#1464724
民法§205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124
1
#4599736
注意本題條文110.01.20公布修法,110.07.20施行。
民法
第二百零五條 (修正)
條文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理由
條文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理由
一、鑑於近年來存款利率相較於本法制定時已大幅調降,本條所定最高約定利率之限制亦應配合社會現況作適度調整,另考量本條之適用範圍廣泛,仍須保留一定彈性容由當事人約定,不宜過低,爰將最高約定利率調降為週年百分之十六。
二、約定利率如超過最高約定利率上限,原條文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並未規定超過部分之約定為「無效」,故司法實務見解均認為僅債權人對之無請求權,並非約定無效而謂其債權不存在,倘若債務人就超過部分之利息已為任意給付,經債權人受領後,不得謂係不當得利而請求返還。為強化最高約定利率之管制效果,保護經濟弱者之債務人,爰將本條法律效果修正為「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以符立法原意。
二、約定利率如超過最高約定利率上限,原條文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並未規定超過部分之約定為「無效」,故司法實務見解均認為僅債權人對之無請求權,並非約定無效而謂其債權不存在,倘若債務人就超過部分之利息已為任意給付,經債權人受領後,不得謂係不當得利而請求返還。為強化最高約定利率之管制效果,保護經濟弱者之債務人,爰將本條法律效果修正為「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以符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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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4695
第 205 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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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527998
第 203條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第 204條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第 205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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