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何者,依刑法「得」減輕其刑?
(A)準中止犯之行為
(B)依法令之行為
(C)滿 18 歲瘖啞人之行為
(D)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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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0), B(195), C(3865), D(294), E(0) #1410116
統計: A(1040), B(195), C(3865), D(294), E(0) #1410116
詳解 (共 10 筆)
#1487088
(A)→刑法第27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b)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c)重點不在有沒有滿18歲。 刑法第20條: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d)刑法第18條第1項: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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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0909
題目問「得」,刑法第27條為「必」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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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1739
樓上大大表格內容可能要改一下喔
刑法18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刑法63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
或無期徒刑者,(應)減輕其刑。
在刑法規定裡,以上、以下、以內,是連本數也會一起計算(刑法第10條第1項)
所以大大表格第一格的意思就會變成,14歲以下(含14歲)之行為不罰
變得和刑法第18條的意思不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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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0816
依照刑法第27條的解釋,準中止犯應該也可以減輕刑罰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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