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何者,依刑法「得」減輕其刑?
(A)準中止犯之行為
(B)依法令之行為
(C)滿 18 歲瘖啞人之行為
(D)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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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0), B(195), C(3865), D(294), E(0) #1410116

詳解 (共 10 筆)

#1487088

(A)→刑法第27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b)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c)重點不在有沒有滿18歲。   刑法第20條: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d)刑法第18條第1項: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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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0909

題目問「得」,刑法第27條為「必」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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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1739

樓上大大表格內容可能要改一下喔

刑法18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刑法63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

或無期徒刑者,(應)減輕其刑


在刑法規定裡,以上、以下、以內,是連本數也會一起計算(刑法第10條第1項)

所以大大表格第一格的意思就會變成,14歲以下(含14歲)之行為不罰

變得和刑法第18條的意思不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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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0850
5F的答案有誤刑法第27條 已著手於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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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6912
準中止犯的定義就是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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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1693
法條中若沒有寫「得」 即為「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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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8298
滿 18 歲瘖啞人之行為,依刑法「得」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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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0816

依照刑法第27條的解釋,準中止犯應該也可以減輕刑罰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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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1597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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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5280
刑18+刑63 14以下 不罰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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