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9.依據「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之規定,專業團隊每學年應至少召開幾次團隊會議?
(A)1次
(B)2次
(C)3次
(D)4次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53), B(1946), C(1720), D(232), E(0) #330951

詳解 (共 10 筆)

#298403

第七條

專業團隊每學年應至少召開次團隊會議。

專業團隊置召集人一人,負責團隊會議召集、意見整合及工作協調。召集人之產生方式由專業團隊設置單位定之。

154
10
#1270660
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已經在102.09.03發布廢止。
24
0
#746070
102.9.3已廢除。
12
0
#793043
題目沒錯喔,各類科的題目都會有一點不一樣,這一份的39題是特殊教育類科的題目
10
0
#1264492
法規名稱: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3 日 修正 )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
      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下列支援服務,
           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及機構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
           育之身心障礙學生:
           一、評量支援服務:學生篩選、鑑定評量及評估安置適切性
               等。
           二、教學支援服務: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教具、輔
               導及學習評量等。
           三、行政支援服務:提供專業人力、特殊教育諮詢或資訊、
               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評量工具、輔具、相關設備或社區
               資源等。

第 三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結合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及專業人員,提
           供前條所定各項支援服務。
           前條所定各項支援服務得依下列規定申請提供:
           一、由學校依相關規定申請所需之服務。
           二、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及機構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
               身心障礙學生,其所需之各項支援服務,應於申請辦理
               實驗教計畫中載明。

第 四 條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
      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
      、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
      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
      與服務等協助。

      前項專業團隊,以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
      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等共同參與為原則,並得依
      學生之需要彈性調整之。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醫師、物理治療師、職
      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
      、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

      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設置專業團隊,並提供專業團
      隊運作所需之人力、經費等資源,且定期考核執行成果。

第 五 條 專業團隊之合作方式及運作程序如下:

      一、由專業團隊成員共同先就個案討論後再進行個案評估,
        或由各專業團隊成員分別實施個案評估後再共同進行個
        案討論,做成評估結果。

      二、專業團隊依前款評估結果,確定教育及相關支持服務之
        重點及目標,完成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訂。

      三、個別化教育計畫經核定後,由專業團隊執行及追蹤。

第 六 條 專業團隊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專業服務前,應告知學生或其法
      定代理人提供服務之目的、預期成果及配合措施,並徵詢其
      同意;實施專業服務時,應主動邀請其參與;服務後並應通
      知其結果,且作成紀錄,建檔保存。

第 七 條 辦理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之設置及運作所需經費,
      由各校及各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需
      要補助之。

第 八 條 各級主管機關設立或核准立案之幼兒(稚)園,得準用本辦
      法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9
1
#775163
回樓上,這份試卷為特教身心障礙類的教育原理與制度。試卷名稱的確應該多加說明^^
9
0
#775125
101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教育原理與制度
第39題應該為..
39.學校制度應該讓不同的個體,依照其興趣、性向與能力而就讀不同型態的學校。這種教育理念目前在我國哪一個階段開始實施?
             (A)初等教育 (B)基礎教育 (C)前期中等教育 (D)後期中等教育
4
2
#4739549
法規名稱: 廢 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
(共 20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1270970
已修法
3
0
#784950

名  稱

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09 24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 1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下列支援服務,並適用於經主

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

一、評量支援服務:學生篩選、鑑定評量及評估安置適切性等。

二、教學支援服務: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教具、輔導及學習評量等。

三、行政支援服務:提供專業人力、特殊教育諮詢或資訊、特殊教育知能

    研習、評量工具、輔具、相關設備或社區資源等。

第 3

 

各級主管機關應結合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及專業人員,提供前條所定各

項支援服務。

前條所定各項支援服務得依下列規定申請提供:

一、由學校依相關規定申請所需之服務。

二、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之身心障礙學生,由其法定代理

    人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所需之服務,並於實驗教育計畫中載明。但學

    生已成年者,由本人提出。

第 4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

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

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

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前項專業團隊,以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

員及學校行政人員等共同參與為原則,並得依學生之需要彈性調整之。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

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

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

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設置專業團隊,並提供專業團隊運作所需之

人力、經費等資源,且定期考核執行成果。

第 5

 

專業團隊之合作方式及運作程序如下:

一、由專業團隊成員共同先就個案討論後再進行個案評估,或由各專業團

    隊成員分別實施個案評估後再共同進行個案討論,做成評估結果。

二、專業團隊依前款評估結果,確定教育及相關支持服務之重點及目標,

    完成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訂。

三、個別化教育計畫經核定後,由專業團隊執行及追蹤。

第 6

 

專業團隊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專業服務前,應告知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提供

服務之目的、預期成果及配合措施,並徵詢其同意;實施專業服務時,應

主動邀請其參與;服務後並應通知其結果,且作成紀錄,建檔保存。

第 7

 

辦理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之設置及運作所需經費,由各校及各該

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需要補助之。

第 8

 

各級主管機關設立或核准立案之幼兒(稚)園,得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9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