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1 A 公務員因屬下貪瀆,監督不力,被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為記一次大過之處分,依司法院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記大過一次乃屬行政處分
(B) A 得依法提起復審
(C)記大過處分不直接影響 A 之服公職權利
(D) A 得依法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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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52), C(98), D(10), E(0) #690650
統計: A(45), B(52), C(98), D(10), E(0) #690650
詳解 (共 3 筆)
#5160728
感謝2F大大的提醒!
保訓會函釋:本會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調整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轉知。 (csptc.gov.tw)
保訓會函釋: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以現行法制有關「行政處分」之判斷,並未以權利侵害之嚴重與否為要件,保障法第25條所稱之「行政處分」,應與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相同之認定。據上,諸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所為之獎懲、考績評定各等次、曠職核定等(詳如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均有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之規範,且經機關就構成要件予以判斷後,作成人事行政行為,已觸及公務人員服公職權等法律地位,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核屬行政處分,應循復審程序提起救濟。本會歷來所認應依申訴、再申訴程序提起救濟之相關函釋,與上開一覽表不合部分,自即日起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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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對於被記大過、記過、申誡懲處結果不服,如何請求救濟? (csptc.gov.tw)
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保訓會通盤檢討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並以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所附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函知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就公務人員對於機關作成之記一大過、記過、申誡及記一大功、記功、嘉獎等獎懲結果,認屬行政處分,對該等處分不服者,均改依保障法所定復審程序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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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5362
釋字785後加上保訓會的函釋,申誡以上得懲處改認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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