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3.公務人員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其職務當然停止者,自何時執行?
(A)法院判決確定之日
(B)檢察官起訴之日
(C)自事實發生之日
(D)由各機關長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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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 B(26), C(450), D(16), E(0) #164963

詳解 (共 5 筆)

#1539394

2f已過時。

公懲法§4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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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597

第 3 條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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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8462
[查「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
(共 28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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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598

第 4 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 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 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十九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 戒委員會審議而認為情節重大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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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0824

此題無正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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