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日起,經過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A)二年
(B)三年
(C)五年
(D)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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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6), C(295), D(2), E(0) #164969
統計: A(24), B(16), C(295), D(2), E(0) #164969
詳解 (共 5 筆)
#1530591
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27條
請領退休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撫慰金等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前項之離職退費人員如轉任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法令辦理退休者,其依第十四條第六項申請發給政府及本人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得至遲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向基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不適用前項時效規定。
定期發給之月退休金、月撫慰金各期請求權時效,依第一項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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