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3.教育部「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中,於96至97學年度對下列哪個對象之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補助「免學費」
就讀公立幼托機構?
(A)低收入戶家庭
(B)中低收入家庭
(C)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
(D)家戶年所得超過30萬元至60萬元以下。
統計: A(135), B(62), C(248), D(415), E(1) #51717
詳解 (共 8 筆)
1、全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之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
「免費」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至就讀私立幼托機構者,每年最高以等同於公立幼稚園學雜費收費總額補助之。
2、家戶年所得超過30萬元至60萬元以下之滿五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
「免學費」就讀公立幼托機構;至就讀私立幼托機構者,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
(二)100學年度起
提供入學當學年度9月1日前滿5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免學費」就讀公立幼托園所(含國幼班)及私立合作園所(含國幼班)之機制;對於家戶年所得新臺幣70萬元以下者,再依家戶年所得級距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本計畫凡以家戶年所得作為補助認定標準者,均排除家戶擁有第3筆(含)以上不動產且公告現值總額逾新臺幣650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10萬元者。
本計畫採非強迫、非義務、並依家戶年所得提供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措施,其目標如次:
(一)提供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充分就學機會。
(二)減輕家庭育兒負擔,確定人口成長。
(三)建構優質之教保環境,確保幼兒所受教保品質。
對象。以上補助對象,自97學年度起排除家戶擁有第三(含)筆以上不動產或年利息所得在10萬元(含)以上者。但前揭不動產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認定非屬私權利自主處分經濟價值者(例如土地為水源、綠地保護區或訟爭中且不能處分之不動產),得檢附相關資料,個案認審。
二、第二階段【自98學年度起(98年8月1日)】
(一)家有1位子女者:
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60萬元以下之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實施對象。
(二)家有2位子女者:
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70萬元以下之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實施對象。
(三)家有3位子女者:
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80萬元以下之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實施對象。
(四)以上補助對象,排除家戶擁有第三(含)筆以上不動產或年利息所得在10萬元(含)以上者。但前揭不動產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認定非屬私權利自主處分經濟價值者(例如土地為水源、綠地保護區或訟爭中且不能處分之不動產),得檢附相關資料,個案認審。
三、第三階段【自100學年度起(100年8月1日)】
(一)家有1位子女者:
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90萬元以下之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實施對象。
(二)家有2位子女者:
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100萬元以下之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實施對象。
(三)家有3位子女者:
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110萬元以下之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實施對象。
(四)以上補助對象,排除家戶擁有第三(含)筆以上不動產或年利息所得在10萬元(含)以上者。但前揭不動產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認定非屬私權利自主處分經濟價值者(例如土地為水源、綠地保護區或訟爭中且不能處分之不動產),得檢附相關資料,個案認審。
本計畫自96學年度(96年8月1日)起,分三階段實施:
一、第一階段【自96學年度起(96年8月1日)】
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及家戶年所得超過30萬元至60萬元以下之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為實施對象。以上補助對象,自97學年度起排除家戶擁有第三(含)筆以上不動產或年利息所得在10萬元(含)以上者。但前揭不動產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認定非屬私權利自主處分經濟價值者(例如土地為水源、綠地保護區或訟爭中且不能處分之不動產),得檢附相關資料,個案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