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所定家庭成員包括現為或曾為幾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及其未成年子女?
(A)五親等
(B)四親等
(C)三親等
(D)二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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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6), B(2165), C(1513), D(108), E(0) #51720

詳解 (共 10 筆)

#34509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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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07
舉例說明:
1.我與父母親為一親等。
2.我與姊姊為二親等。(我到父母為一親等,父母到姊姊又為再一等,加起來為二親等。)
3.我與表姊弟為四親等。(我到母為一親等,母到外祖父母為一親等,外祖父母到舅舅為一親等,舅舅到表姊弟為一親等,加起來為四親等。)
4.父親與外祖父母因婚姻關係而互為一親等。
5.母親與伯父因婚姻關係而互為二親等。(母到祖父母為一親等,祖父母到伯父為一親等,加起來為二親等。)
6.我的配偶與我的姑姑為三親等。(配偶與我的父母,因婚姻關係而成為一親等,父母與祖父母為一親等,祖父母與姑姑為一親等,加起來為三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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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878

53116200924146261.jpg#s-54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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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07
第 60 條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有四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但得於總時數不
變下,彈性安排於各學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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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503
家庭暴力防治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 3 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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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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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97

我想請問四等親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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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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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42

喔喔~~了解!!感謝妳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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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2072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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