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有關幼稚園幼童專用車管理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雇用駕駛人需具有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資格
(B)車輛出廠不得超過十年
(C)車輛牌照不得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
(D)不 得設立位,駕駛人座位之寬度不得少於六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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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04), B(259), C(422), D(582), E(0) #51719

詳解 (共 7 筆)

#227781
雇用駕駛人需具有中華民國職業汽車駕駛執照...
(共 2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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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457
新車以十年為限,中古車五年,遊覽車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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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819

駕駛人資格更改為: 1.年齡65歲以下  2.職業駕照  3.2年內無違規肇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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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662
駕駛人應具職業執照,且年齡不得超過六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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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386
第 4 條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出廠年限逾十年者,應予汰換 ,並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之車齡逾出廠十年,未依前項規定汰換並向公路監理機 關辦理異動登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原核准,並通知 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幼童專用車牌照。

第 10 條 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除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外, 並應同時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年齡六十五歲以下。 二、具職業駕駛執照。 三、最近二年內無違規記點及肇事紀錄。但肇事原因事實,非可歸責於駕 駛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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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045

原來重點是職業執照...看半天看不懂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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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2798
請問D正確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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