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6、我國特殊教育法規定,學校應於開學後多久內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A)七天
(B)兩週
(C)一個月
(D)四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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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5), B(1190), C(4384), D(33), E(0) #28477
統計: A(215), B(1190), C(4384), D(33), E(0) #28477
詳解 (共 6 筆)
#21371
個別化教育計畫內容項目,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包含:
一、學生基本資料及家庭狀況。
二、學生現況描述與分析(學生認知能力、溝通能力、行動能力、情緒、人際關係、感官功能、健康狀況、生活自理能力、國文、數學等學業能力現況)。
三、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對其在普通班上課及生活之影響。
四、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五、學生因行為問題而影響學習者,其行政支援及處理方式。
六、擬定教育目標(學年、學期教育目標)
七、提供學生所需要之特殊教育及相關專業服務(如:復健、交通、輔具、無障礙環境、行政支援等)
八、學生能參與業通學校(班)之時間及科目(融合及回歸)
九、學期教育目標是否達成之評量日期及標準
十、擬定轉銜計畫(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及國中三年級的學生之轉銜服務內容),包括升學轉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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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542
法條有改了喔!
條文 | ||||
名 稱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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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6398
新生或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
在學學生:開學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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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8981
新生:入學一個月內
舊生:開學前訂定IEP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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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70
辦理時間
一、學校須依法在開學後一個月內,訂出每個身心障礙學生的個別化教育計畫;如在學期中確認為身心障礙學生,為顧及學生就學權益,亦應於鑑定安置完成後一個月內完成計畫之擬定。
二、每學期至少做一次評估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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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3656
法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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