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9 下列何種行為樣態屬於少年事件處理法所規範的虞犯行為?
(A)深夜在外遊蕩
(B)經常逃學或逃家
(C)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
(D)參加宮廟陣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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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328), C(232), D(26), E(0) #1915286
統計: A(60), B(328), C(232), D(26), E(0) #1915286
詳解 (共 7 筆)
#3645682
注意:少年事件處理法已修法,部分條款尚未生效,須留意生效日期
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第 3 條
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
、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
為判斷。
參考資料:
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三讀 強化少年輔導保護能量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846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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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1143
修法後 是不是應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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