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5. 依據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規,下列哪一項並非「個別化教育計畫」之必要項目?
(A)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B)學生
能參與普通學校(班)之時間及項目
(C)學生家庭支援服務之內容及方式
(D)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對其在普通班上課及
生活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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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 B(150), C(1241), D(168), E(1) #25915
統計: A(187), B(150), C(1241), D(168), E(1) #25915
詳解 (共 7 筆)
#329045
C是行政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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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689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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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778
用新法來看答案會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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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477
該刪除羅!這是舊的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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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999
101年所修訂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已做修改
第九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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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607
好像會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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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547
依照新法來看,那這題答案會變成哪個選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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