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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1年 - 101-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8447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1年 - 101-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8447

年份:101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已刪除】60 甲散播乙和丙正在熱戀的訊息,乙認為侵犯其隱私而對甲提出告訴。檢察官未經調查相關證據,就 對甲為不起訴處分。乙聲請再議被以再議逾期不合法而駁回。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乙聲請再議且被駁回時,乙都可以聲請交付審判,以糾正不起訴處分之錯 誤
(B)乙不得聲請交付審判,因為交付審判只針對不合法之緩起訴處分
(C)乙得聲請交付審判,因為交付審判就是要糾正所有錯誤之處分,包括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及 撤銷緩起訴之處分
(D)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聲請交付審判,因為未在合法期間內聲請再議,等同未聲請再議,且 目前實務上對不合法再議均以公函回覆,並未製作處分書,故不得聲請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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