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7 因作業錯誤或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者,應辦理:
(A)保留徵收
(B)擴大徵收
(C)撤銷徵收
(D)一併徵收
統計: A(27), B(32), C(830), D(32), E(0) #141549
詳解 (共 3 筆)
依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300191 號令修正之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規定:
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撤銷徵收
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廢止徵收
修正條文如下:
第 49 條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
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
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
。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
,不在此限。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
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
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依前二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
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
此限。
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原題目: 因作業錯誤或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者,應辦理:
101年"土地徵收條例"已修法,原題目應修正,如樓上所述:
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撤銷徵收(#49第1項第1款)
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廢止徵收(#49第2項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