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8.郵政法所定之罰鍰,得由何者協助執行之?
(A)稅捐稽徵人員
(B)郵政代辦所人員
(C)地方政府人員
(D)中華郵政公司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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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7), B(138), C(319), D(13503), E(0) #428928
統計: A(237), B(138), C(319), D(13503), E(0) #428928
詳解 (共 5 筆)
#1142618
郵政法第46條:本法所訂之罰緩,「主管機關」得交由「中華郵政公司人員」協助執行之。
依本法所處之罰緩,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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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3047
| 郵政法§第四十六條 | 本法所定之罰鍰,主管機關(交通部)得交由中華郵政公司人員協助執行之。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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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依郵政法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應如何處置?
(A)移送強制執行
(B)移送拘留
(C)限制營業
(D)加罰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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