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8. 下列對於警械使用之管理規範,何者不屬於內政部之權限?
(A) 警械之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許可條件之訂定
(B) 警械之種類及規格之訂定
(C)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之訂定
(D)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警械使用條例有關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之醫療費標準之訂定
(E)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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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 B(2219), C(221), D(383), E(664) #1964662

詳解 (共 8 筆)

#3279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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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不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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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0704
第1條(執行職務之警械、器械、制服及證件...
(共 64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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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5961
警械種類跟規格已經更改為內政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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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0420

(A) 警械之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許可條件之訂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4 條

 

I.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II.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1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

 

 

 

(B) 警械之種類及規格之訂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 條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及其他經核定器械

 

I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III. 第1項警械種類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101


「法規命令」名稱: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

(性質為「法規命令」)

 

公發布日:民國 75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行政院院臺治字第0950023739號函

 

法規體系:警政

 


 

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

種類

規格

備考

警棍

木質警棍

 

膠質警棍

 

鋼(鐵)質伸縮警棍

 

警刀

各式警刀

 

手槍

各式手槍

 

衝鋒槍

各式衝鋒槍

 

步槍

半自動步槍

 

自動步槍

 

霰彈槍

各式霰彈槍

 

機槍

輕機槍

 

重機槍

 

火砲

迫擊砲

 

無後座力砲

 

戰防砲

 

其他器械

瓦斯器械

瓦斯噴霧器(罐)

 

瓦斯槍

 

瓦斯警棍(棒)

 

瓦斯電氣警棍(棒)

 

瓦斯噴射筒

 

瓦斯手榴彈

 

煙幕彈(罐)

 

鎮撼(閃光)彈

 

電氣器械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

 

擊昏槍

 

擊昏彈包

 

噴射器械

瓦斯粉沫噴射車

 

高壓噴水噴瓦斯車

 

噴射裝甲車

 

應勤器械

警銬

 

警繩

 

防暴網

 

 

 

 

 

 

 

(C)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之訂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3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3 條

 

I. 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II.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3&flno=1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警械使用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13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

 

 

(D)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警械使用條例有關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之醫療費標準之訂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1 條

 

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I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III. 前2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18&flno=1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警械使用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11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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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9717
《警械使用條例》@111年10月19日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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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警械之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許可條件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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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第2項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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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警械之種類及規格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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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法:「規格」已從條文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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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第2項
前項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器械;其種類,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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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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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第2項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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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警械使用條例有關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之醫療費標準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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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法:擴大人民損害發生之原因及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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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第1項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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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2116
傻傻的
這題修法了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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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6449
答案還是B,請更正
(B)警械之種類及規格之訂定(沒有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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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械使用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使用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前項警械,包含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器械;其種類,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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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3798
B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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