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834.丸尾同學平日愛上網咖玩線上遊戲,一天丸尾在線上遊戲上竊取他人帳號的寶物,其行為是否涉及犯罪?
(A)竊取虛擬寶物,不是真的物品不能算犯罪
(B)侵占罪
(C)利用電腦設備詐欺罪
(D)妨害電腦使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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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 B(268), C(856), D(708), E(0) #268552

詳解 (共 10 筆)

#3824411

這題應該論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請新增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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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505

刑法§339-3(不正使用電腦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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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4392

覺得選項不好><

應該會成立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磁紀錄因為具有可複製性,與一般竊盜需要破壞他人持有支配關係而建立自己持有支配關係不同,此外,其與準動產(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使用會消耗的情況也不同,所以電磁紀錄只能算是準文書(220條),而不是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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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722
http://www.justlaw.com.tw/LawsWIKI.php?Ftype=View&gid=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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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813

線上遊戲上的寶物,屬於刑法339-3不正使用電腦詐欺罪構成要件中的財產權??!?! 

有判決、判例可供佐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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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4835
網路上的虛擬錢幣寶物非屬339-3所謂「...

(共 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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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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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9800

隨著資訊科技日新月異的發展,利用電腦及相關設備的犯罪也日益增加。因此,我國於 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增定刑法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使得網路犯罪中,竊取他人線上遊戲虛擬寶物之相關法律爭議獲得解決。

 

竊取他人線上遊戲虛擬寶物的行為,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磁記錄罪」,該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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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9361

什麼鬼4個答案我都不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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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8551
在"線上遊戲上"做的事情會觸犯刑法也太扯...
(共 6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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