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9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之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係管轄法定原則之展現
(B)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法均有管轄權而不能分別其受理之先後者,應先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
(C)行政機關因法規之變更而喪失案件之管轄權時,如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得繼續處理該案件
(D)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之申請事件,認為係屬其他機關管轄者,應不予受理並通知當事人向該機關提出申請
統計: A(1209), B(1271), C(1061), D(3540), E(0) #2822362
詳解 (共 10 筆)
A選項也錯吧,同個考試三等、四等的答案不一樣,在自打嘴巴嗎 = =
7F才是對的!!!
否則110地特三等第5題AB都要給分阿!
5.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此乃下列那一原則之表現? B
A管轄恆定原則 B管轄法定原則 C依法行政原則 D法律保留原則
言下之意,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5項~
行政機關對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機關者,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機關提出申請。
(D)行政機關對人民申請事件,認屬其他機關管轄者,應不予受理並通知當事人向該機關提出申請。
A是管轄恆定原則吧 ....
管轄法定原則與管轄恆定原則區辨:
一.行政機關之權限均係以法規為依據(管轄權法定原則),不得任意設定或變更,尤其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動機關之管轄權,此即所謂管轄恆定原則,縱然是上級機關亦不得在法律規定之管轄層級之外,變更其所屬下級機關之管轄權限,若因而影響行政救濟之層級,尤為法所不許。管轄權恆定原則之涵義有二:(一)行政機關之權限不受其他機關之侵越;(二)行政機關不得擅自變更自己之權限,將之移轉予其他機關。
二.惟「管轄恆定原則」亦有例外,即得不依增修法規之程序與方式而依其他法定程序與方式變更管轄權。行政程序法第15 條所規定之「委任」即屬其中一種。亦即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其所謂「法規」,包括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依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依法律或法規命令授權訂定之委辦規則等有關委任事項之「行政作用法規」。如無法規依據,不得擅自委任,以確保「管轄權恆
定原則」。
三.但有實務見解認為兩個概念為相同,即行政機關之權限均係以法規為依據,不得任意設定或變更,尤其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動機關之管轄權,故有所謂管轄恆定原則(又稱「管轄權法定原則」),其用意除有貫徹行政機關應依法執行其法定職權外,尚有保障人民權益之作用,不致因不諳機關權限分工及行政程序而遭受不利益。(法務部107.12.20 法律字第10703519350 號函)
第 11 條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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