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開函釋被大法官釋字第692號解釋認為違背下列何一原則?
(A)租稅平等原則
(B)比例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租稅法定原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73), B(410), C(153), D(2112), E(0) #362492

詳解 (共 3 筆)

#471138
惟迄今仍繼續援用之財政部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五七八九六號函釋:「現階段臺灣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限縮上開所得稅法之適用,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124
1
#1037851
釋字第  629號解釋要旨
財政部 84 年 11 月 15 日 台財稅第 841657896 號函釋,限縮所得稅法之適用,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違反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理由如下: 

1.上開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扶養年滿 20 歲在校就學子女,得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並未以該子女在臺灣地區就學者為限。 
2.子女前往大陸地區求學,如確有就學之事實,所就讀者為當地權責機關認可之正式學校,具有正式學籍,且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之在校肄業學生,即堪認係在校就學。 
3.教育部對大陸地區學校學歷之認可,與上開所得稅法規定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立法意旨及適用對象不同,兩者並無正當合理之關聯,自不得作為所得稅法認定是否在校就學之標準。 
是上開財政部函釋,限縮所得稅法之適用,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違反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30
0
#5654575

租稅公平原則即為平等原則在稅法上之具體表現,在租稅的課徵上,採此平等原理,亦即「相同之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同之事件則應為不同之處理」,而法律制定之平等原則,其前題在於確立衡量之標準,而現代之稅法,係採取量能課稅原則「依負擔能力(Leistungsf﹕ahigkeit給付能力或擔稅能力)分配租稅負擔」,則經濟上之負擔能力即成為公平之衡量標準,則納稅者相互間之公平,即可因「具有同等經濟能力的人課徵等額的租稅,具有不同經濟能力的人課徵不同數額的租稅」而得以維持,前者即所謂水平公平(Horizontal Equity),後者即所謂垂直公平(Vertical Equity),租稅之公平即指二者而言。換言之,平等課稅即指依其經濟上負擔能力而為差別之課稅,也因此量能課稅原則乃成為租稅公平原則之內容,而累進稅率係採此一公平負擔概念依據,使納稅(負擔)能力愈強者所負擔的租稅也愈多,納稅能力愈弱者其所負擔之租稅也應愈少,故採行累進稅率之所得稅,成為公平稅制之代表。


資料來源:租稅公平原則之探討----兼論證所稅與證交稅之課徵問題(蔣淑芬)
https://www.twse.com.tw/ch/products/publication/download/0001000021.htm
 
3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37140
未解鎖
釋字第 629號解釋要旨: 限縮上開所...
(共 6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