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藥事法第48條規定,藥物於其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內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重新評估確定有安全上重大疑慮時,得逕行廢止其許可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一廢止為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
(B)因其廢止致處分相對人之輸入藥商遭受財產上損失時,無需給予補償
(C)此廢止處分應於廢止原因發生後一年內為之
(D)此行政處分廢止後,自廢止時起失其效力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3), B(1849), C(3037), D(163), E(0) #362501
統計: A(93), B(1849), C(3037), D(163), E(0) #362501
詳解 (共 9 筆)
#476388
(B) 法規准許廢止,所以不用補償
181
6
#431946
C 行程法§124 受益處分行使廢止權之除斥期間為2年
134
9
#446043
補充B
B因其廢止致處分相對人之輸入藥商遭受財產上損失時,無需給予補償→○,因為依法規-藥事法准許廢止。
因為是第123條第一款,不是第126條所說的第123條第4、5款,不能主張補償。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 藥事法第 48 條 | 藥物於其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內,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重新評估確 定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者,得限期令藥商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 許可證。但安全疑慮重大者,得逕予廢止之。 |
----------------------------------------------------------------------------------
撤銷違法受益處分亦有信賴保護原則,參見行政程序法第117+119+120條
假設:
公益>信賴利益:金錢補償
信賴利益>公益:存續保障
至於廢止合法的受益處分,因為是合法的,所以僅限第123條第4、5款,就如同Lin Houng所言,就不再冗述了
54
0
#469326
廢止原因兩年內(行程法124條)
23
0
#471177
- 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參照),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至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或法規(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又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
- 這題出得很爛,但C錯得很明顯
16
0
#445368
行政程序法第126條:原處分機關依第123條第四、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第123條四款: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該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第123條五款: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我想原因是事後發現「安全上重大疑慮」的關係吧= =
13
0
#440159
請問廢止不是要有補償.撤銷裁不需要嗎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