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罰?
(A)長官對公務員年終考績予以乙等之決定
(B)公布僱用未滿十八歲少女從事酒店侍應生之酒店負責人姓名
(C)主管機關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任意棄置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污泥,情節重大者,依同法第55條命其停工
(D)對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販賣染有病原菌之食品者,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將該食品予以沒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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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32), B(552), C(83), D(163), E(1) #362505
統計: A(8632), B(552), C(83), D(163), E(1) #362505
詳解 (共 5 筆)
#964417
| 第 2 條 |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 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 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 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 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 似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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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910
A:公務人員考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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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026
(B)行政罰法第2條第3項: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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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8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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