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者非為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A)公共工程之採購契約書
(B)內政部地政司土地徵收審查委員會之會議紀錄
(C)中央選舉委員會審議各項選舉公告事項之會議紀錄
(D)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91), B(3906), C(739), D(711), E(0) #362503

詳解 (共 10 筆)

#431949

政府資訊公開法§7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
    、法規命令
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
    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
    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政府資訊公開法§18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
    、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
       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
       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
       作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
       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

       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

       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

       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
       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
       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
       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
       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
       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115
0
#847780
內部單位的會議紀錄或擬稿不用公開(尚未做成最終決定)。可以想像一下,公務員稍微自己打個草稿或發個會議資料就要被公開檢視也太不合理。
66
1
#476389
(B)內政部地政司土地徵收審查委員會之會議紀錄<< 內部單位 
43
2
#583925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
       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28
0
#484856
因為內政部是首長制 不適合議制機關^^
18
12
#733307
內政部地政司非合議制機關
17
0
#655919
這題重點在與其非合議制機關。!
12
0
#748464
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行政機...
(共 36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2110421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下列政府資訊,除依...
(共 16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482286

那b錯是因為-->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
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