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為行政機關公務員,因任職之行政機關人力精簡之故,要求其超時工作,且須擔任辦公室清掃工作,甲認為損害其權益而請求救濟。甲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
(A)向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B)向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復審
(C)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D)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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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 B(265), C(8911), D(701), E(0) #362499
統計: A(132), B(265), C(8911), D(701), E(0) #362499
詳解 (共 5 筆)
#520174
| 第 78 條 | 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 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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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398
向"服務機關"提起 申訴
向"保訓會"提起 再申訴
向"保訓會"提起 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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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0998
公務員保障法第78條
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為之。
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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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1630
申訴:向上級機關或有關單位說明情由
訴願:人民認為中央或地方機關的行政處分違法或失當,以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損時,請求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審查該處分是否恰當,並作一定之決定的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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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778
申訴要從最基層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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