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情形,為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之原因?
(A)養子女因過失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
(B)養子女因過失犯罪,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
(C)養子女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D)養子女因故意犯罪,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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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10), C(858), D(271), E(0) #231478

詳解 (共 1 筆)

#337469

民法§1081(收養之終止-判決終止)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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