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中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A)公務員之父親為事件當事人
(B)公務員之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之關係
(C)公務員之配偶曾為該事件之鑑定人
(D)公務員曾為該事件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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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580), C(2873), D(367), E(0) #310260
統計: A(121), B(580), C(2873), D(367), E(0) #310260
詳解 (共 10 筆)
#268362
| 第 32 條 |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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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861
本配、前配、三姻、四血,自迴避。當事→代、輔,本人→證、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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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679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由此可知此規定是針對公務員本身
而不是指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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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949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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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377
口訣:四血三應要迴避,證鑑前配代左要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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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1415
(A)公務員之父親為事件當事人
(B)公務員之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之關係
(C)公務員之配偶曾為該事件之鑑定人
(D)公務員曾為該事件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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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8409
配偶+鑑定人竟然不成立。。。
這題真是有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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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670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配偶曾為該事件鑑定人為什麼不算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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