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屬於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用地?

(A)河道及港埠用地

(B)休閒農場

(C)上下水道

(D)民用航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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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70), C(8), D(24), E(0) #277398

詳解 (共 1 筆)

#1253049
都市計畫法 42條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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