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是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等議員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所採取的懲戒方式之一?
(A)口頭道歉
(B)書面道歉
(C)申誡
(D)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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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27), C(114), D(1432), E(0) #155443

詳解 (共 1 筆)

#129150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28條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開會時,由會議主席
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會議主席得警
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懲戒。
前項懲戒,由各該立法機關紀律委員會、小組審議,提大會議決後,由會
議主席宣告之;其懲戒方式如下︰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申誡。
四、定期停止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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