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為是?
(A)表意人欲撤銷因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其除斥期間為發現脅迫終止後二年內
(B)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原則上無效,但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C)撤銷受詐欺而為意思表示之效力,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D)法律行為受撤銷之效力,其無效原則上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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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2128), C(93), D(89), E(0) #242495
統計: A(125), B(2128), C(93), D(89), E(0) #242495
詳解 (共 5 筆)
#729497
民法93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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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9639
(A)第 93 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C)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
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D)第 114 條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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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072
第87條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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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974
民法第 92 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C錯誤)
民法第 114 條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D錯誤)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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