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阻卻違法要素?
(A)可推測之被害人承諾
(B)行為之違法性的錯誤
(C)緊急避難
(D)義務衝突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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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0), B(943), C(61), D(220), E(0) #206239
統計: A(250), B(943), C(61), D(220), E(0) #206239
詳解 (共 8 筆)
#319134
目前我國學說上所承認者,大致上有「阻卻違法之承認」、「推定承護」、「教室與父母之懲戒權」、「義務衝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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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608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21依法令行為,(如刑訴88現行犯逮捕、其他訴訟法規定、民法自助行為、民法1084親權行使、民法1085父母懲戒權、優生保健法9合法墮胎、醫療法60及63危急病患之手術)、22業務正當行為、23正當防衛、24緊急避難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法無明文,但一般仍認為可阻卻違法):被害人承諾、推測承諾、教師懲戒權、義務衝突
違法性錯誤,乃是隊阻卻違法事由認知發生錯誤,屬三階論罪責階段有無減輕的討論範圍,無關違法性階段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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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490
義務衝突之行為
依
一般觀念,一人同時負擔多數義務而不能兼顧,致生衝突者,如因履行較高或同等義務,而不得不
違反他一義務,則關於此義務之不履行,基於義務衝突原則,應阻
卻違法。例如從事特定業務之人應
保守業務上秘密,但當其在訴訟案件中為證人,則有據實陳述之義務,如係依法作證,縱於業務上秘
密有所洩露,亦不得謂為違
法。惟所履行者如係低度義務,則關於他部分較高義務之不履行,依通
說,祇得按「期待不可能」之原則,阻卻責任而已。例:兩個兄弟乙、丙游水同時罹難,在場
之父親
甲只能救助其中之一。此例通說可以「義務衝突」而阻卻違法。乃因本例中甲不得主張「緊急避
難」,因「緊急避難」不得以生命法益對抗生命法益。唯若基
於所謂的「正當義務衝突」則仍可阻卻
違法。
另 3F 應是指 "推定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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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900
刑法上[阻卻違法事由]分別規定於第21條~第24條;有[依法令之行為][業務上正當行為][正當防衛]以及[緊急避難]等四種~是即有以上四種情形時所做出的侵害法益的行為是屬於法律所允許的!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得被害人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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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8696
被害者承諾以及義務衝突仍然是刑法上未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稱為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因此依題意只要選出非阻卻違法事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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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4555
義務衝突
依 一般觀念,一人同時負擔多數義務而不能兼顧,致生衝突者,如因履行較高或同等義務,而不得不違反他一義務,則關於此義務之不履行,基於義務衝突原則,應阻 卻違法。
例:兩個兄弟乙、丙游水同時罹難,在場
之父親甲只能救助其中之一。此例通說可以「義務衝突」而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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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4560
B不得因不知道法律而阻卻違法事由
刑法第16 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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