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縣縣長選舉時,候選人甲僱用計程車邀請選舉人前往投票所票選某甲,問甲之所為:
(A)無罪
(B)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誘惑投票罪
(C)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投票行賄罪
(D)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投票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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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8), B(278), C(595), D(13), E(0) #206241

詳解 (共 5 筆)

#184766
(投票行賄罪)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

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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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566
僱用計程車邀請選舉人去投票的行為是屬於”不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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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765

(利誘投票罪)

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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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767
投票受賄罪)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許以不行使

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

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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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5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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