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為中央及各地方政府為應公共事務支出所負擔之公共債務?
(A)中央公債、國庫券、國內外借款及保證債務
(B)直轄市、縣(市)公債及國內外借款
(C)鄉(鎮、市)國內外借款
(D)中央政府之公共債務,包括中央銀行為調節、穩定金融所負擔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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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18), C(381), D(987), E(0) #156702
統計: A(92), B(18), C(381), D(987), E(0) #156702
詳解 (共 5 筆)
#229882
公共債務法第3條
本法所稱公共債務,指中央及各地方政府為應公共事務支出所負擔之下列債務:
一、中央公債、國庫券、國內外借款及保證債務。
二、直轄市、縣 (市) 公債及國內外借款。
三、鄉 (鎮、市) 國內外借款。
本法所稱公共債務,指中央及各地方政府為應公共事務支出所負擔之下列債務:
一、中央公債、國庫券、國內外借款及保證債務。
二、直轄市、縣 (市) 公債及國內外借款。
三、鄉 (鎮、市) 國內外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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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5251
已修法
現為第4條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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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161
公共債務法第3條
本法所稱公共債務,指中央及各地方政府為應公共事務支出所負擔之下列債務:
一、中央公債、國庫券、國內外借款及保證債務。(不包括中央銀行為調節、穩定金融所負擔之債務。)
二、直轄市、縣 (市) 公債及國內外借款。
三、鄉 (鎮、市) 國內外借款。
本法所稱公共債務,指中央及各地方政府為應公共事務支出所負擔之下列債務:
一、中央公債、國庫券、國內外借款及保證債務。(不包括中央銀行為調節、穩定金融所負擔之債務。)
二、直轄市、縣 (市) 公債及國內外借款。
三、鄉 (鎮、市) 國內外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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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207
中央政府之公共債務,不包括中央銀行為調節、穩定金融所負擔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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