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應撤銷羈押?
(A) 羈押期滿未經起訴者
(B) 被告未具保之聲請者
(C) 被告所犯為輕罪者
(D) 案件經發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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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37), B(63), C(143), D(225), E(0) #281634

詳解 (共 6 筆)

#425859
  • 第109條本文: 案件經上訴者,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應即撤銷羈押,將 被告釋放。 
  • 第259條第1項: 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釋 放,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 第316條本文: 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 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  
  • 第108條第2項及第7項: a.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 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 b.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 釋放;由檢察官釋放被告者,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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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021

撤銷羈押

§109→案件經上訴者,被告羈押期間如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

§259I→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釋放,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316→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

§108II→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

§108VII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釋放;由檢察官釋放被告者,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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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2494
當然撤銷羈押:1.107條2.109條視...
(共 5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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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016
請問選項D?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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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5505
D 應該單純在考第108條第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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