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公用文書法律用字表何者不確:
(A)布—公布、頒布
(B)分—部分、身分
(C)雇—雇主、雇工
(D)佔—佔有、獨佔
(E)劃—策劃、規劃。
統計: A(50), B(154), C(115), D(298), E(95) #73707
詳解 (共 6 筆)
一、 簡化原則:公文文字以「簡單」為原則。
例如:
「公布、分布、頒布」的【布】不寫【佈】;
「部分、身分」的【分】不寫【份】;
「韭菜」的【韭】不寫【韮】;
「占有、獨占」的【占】不寫【佔】;
「麻類、亞麻」的【麻】不寫【蔴】;
「電表、水表」的【表】不寫【錶】。
惟有「儘先、儘量」的【儘】不寫【盡】,因「儘」字,音「ㄐㄧㄣˇ」,指「力求達到最大限度」,強調「力求」;「盡」字,音「ㄐㄧㄣˋ」,指「達到最大限度」,兩者略有不同。
二、從正避俗:公文文字儘可能使用正字,避免俗字。
例如:
「徵兵、徵稅、稽徵」的【徵】不寫【征】;
「帳目、帳戶」的【帳】不寫【賬】;
「礦物、礦藏」的【礦】不寫【鑛】;
「釐訂、釐定」的【釐】不寫【厘】;
「使館、領館、圖書館」的【館】不寫【舘】;
「穀物」的【穀】不寫【谷】;
「行蹤、失蹤」的【蹤】不寫【踪】;
「妨礙、障礙、阻礙」的【礙】不寫【碍】;
「黏貼」的【黏】不寫【粘】;
「硫化磷」的【磷】不寫【燐】;
「糧食」的【糧】不寫【粮】;
「關於、對於」的【於】不寫【于】。
另外,用【祇】不用【只】;用【並】不用【并】。
三、區分詞性:明確區分名詞與動詞的使用。
例如:
名詞「雇員、雇主、雇工」的【雇】不寫【僱】;
動詞「僱用、聘僱」的【僱】不寫【雇】。
名詞「計畫」的【畫】不寫【劃】;
動詞「策劃、規劃、擘劃」的【劃】不寫【畫】。
名詞「紀錄」的【紀】不寫【記】;
動詞「記錄」的【記】不寫【紀】。
四、更正錯字:更正常用錯字如下: (一)賸餘的【賸】不寫【剩】;賸,音「ㄕㄥˋ」,餘留之意。 (二)牴觸的【牴】不寫【抵】;牴,接觸之意;凡二事互相矛盾,稱「牴觸」。 (三)贓物的【贓】不寫【臟】;法律上以竊盜行為所得之財物,稱為「贓物」。 (四)蒐集的【蒐】不寫【搜】;蒐,音「ㄙㄡ」,聚集之意。 (五)菸葉、菸酒的【菸】不寫【煙】;菸,菸草之謂。 (六)擦刮的【刮】不寫【括】;刮,刮磨之意;擦刮,摩擦削去之意。 (七)拆除的【拆】不寫【撤】;拆,裂開之意;撤,除去之意。
五、特定用法:
(一) 向法院聲請用【聲】不用【申】;
(二) 向行政機關申請用【申】不用【聲】。
(三) 給與實物用【與】不用【予】;
(四) 給予名位、榮譽等抽象事物用【予】不用【與】。
六、其他:
(一) 澈底的【澈】不寫【徹】;
(二) 貫徹的【徹】不寫【澈】。
(三) 事蹟、史蹟、遺蹟的【蹟】不寫【跡】;
(四) 蹤跡的【跡】不寫【蹟】。
(五) 覆核的【覆】不寫【複】;
(六) 復查的【復】不寫【複】;
(七) 複驗的【複】不寫【復】。
(註:有關「覆」、「復」、「複」三字的用法,另見:公文製作/文書作業問題/覆、復、複的用法)
三、區分詞性:明確區分名詞與動詞的使用。
例如:
名詞「雇員、雇主、雇工」的【雇】不寫【僱】
身分證(份) 交代(待) 精采(彩)
儘管(僅) 追蹤(縱) 歸咎(究)
收穫(獲) 雇員(僱) 規劃(畫)
計畫(劃) 竣工(峻) 嗣後(俟)
帳棚(蓬) 謄寫(騰) 坐落(座)
倒楣(霉) 勘誤(堪) 補獲(穫)
邇來(爾) 部署(佈) 聯想(連)
爾後(邇) 祥和(詳) 坍方(塌)
那答案是不是應該是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