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對於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何者錯誤?
(A) 每年七月十五日前通知學齡兒童入學國小或國中。
(B) 國中小學生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上,學校即應通報中途輟學。
(C) 本條例所稱長期缺課,是指未經請假而無故缺課連續達七日以上者。
(D) 父母或監護人不送其國中小學齡子女入學,經警告仍不遵行者,處以罰鍰並限期
入學、復學,且得繼續罰至入學、復學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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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98), B(376), C(2385), D(239), E(0) #429397
統計: A(1798), B(376), C(2385), D(239), E(0) #429397
詳解 (共 7 筆)
#677998
長期缺課指全學期累計七日以上,未經請假而無故缺席者。並非連續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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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133
| 第 8-1 條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 上,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應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輔導其 復學;其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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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9158
連續答七日以上,未經請假而無故缺席
改為:
全學期累計達七日以上,未經請假而無故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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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629
(B)也沒寫"連續"三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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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626
長期缺課,指全學期累計達七日以上,未經請假 而無故缺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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