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對於教師法之規定,何者錯誤?
(A) 國小教師聘任期限,從初聘到長期聘任最快須經六年期間。
(B)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疑似有性侵害行為之教師得予停聘,若確認
屬實得予解聘或不續聘。
(C) 教師有擔任導師之義務。
(D)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發給本薪(年功薪)之半數。
統計: A(1589), B(1468), C(96), D(920), E(0) #429398
詳解 (共 10 筆)
關於(A)選項我的看法是對的
教師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13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 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我的看法:
(1)若以上面法規紅色的字體續聘三次以上,只單純看『續聘』:初聘1年+第一次續聘1年+第二次續聘2年+第三次續聘2年=6年
要滿6年才有機會獲得長期聘任的聘書
(2)若以上面法規紅色的字體續聘三次以上,是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並且要3次 1+(1+2+2+2)=8 年長期聘任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修改很多,因此(B)選項已經不適用了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
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法第14條
第十款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B)是錯在"疑似"--->"確認"才對
可是(A)也錯啊,這題答案應改為 (A)(B)囉??
1+ ( 1+2+2 ) = 6
重點:三次以上(是包含『只有三次』,的意思吧!)
第七年就是長聘,之後收每二年的聘書,不是嗎?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