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對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契約是雙方法律行為
(B)行政契約發生爭議,應向普通法院起訴尋求救濟
(C)雙務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D)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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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3500), C(145), D(244), E(0) #318197

詳解 (共 5 筆)

#258529
行政程序法第145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其締約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或受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但公權力之行使與契約之履行無直接必要之關聯者,不在此限。締約機關應就前項請求,以書面並敘明理由決定之。第一項補償之請求,應自相對人知有損失時起一年內為之。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2條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故,行政契約屬公法上的法律關係,公法上的爭議應向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而非向普通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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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210
D---行程法第141條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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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932
D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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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7955
請問一下這題的答案是不是有更改過,因為我...
(共 3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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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689
D哪裡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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