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訴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就該訴願事件,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B)原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就該訴願事件,應為無理由之決定
(C)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仍應以訴願為有理由
(D)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應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與妥當性進行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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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19), B(542), C(500), D(313), E(0) #318204
統計: A(3719), B(542), C(500), D(313), E(0) #318204
詳解 (共 10 筆)
#283844
(B) 訴願法第77條
訴願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20天內補正)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30天內補送)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 者。
訴願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20天內補正)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30天內補送)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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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596
| 第 79 條 |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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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985
(C)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仍應以訴願為有理由
(D)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應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與妥當性進行審查決定。➡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應以訴願無理由 。
(D)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應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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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152
原處分機關於訴願決定前撤銷原處分(原處分已不存在)→不合法,不受理決定
原處分機關於訴願決定前作成處分者→無理由,決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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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643
(B)原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就該訴願事件,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
(C)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仍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D)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應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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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094
(D)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應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C)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仍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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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3831
(B) 不受理
(C) 無理由
(D) 僅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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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42
原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就該訴願事件,應為"不受理",而不是"無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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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3094
訴願無理由者 → 以決定駁回之(訴願法第79條)
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 為不受理之決定(訴願法第79條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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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40
不是很懂,AB都正確阿。。。。麻煩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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