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所獲得之建造執照處分,因鄰人乙提起訴願,而遭訴願機關以訴願決定撤銷時,某甲如何請求救濟?
(A)某甲應針對該訴願決定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該訴願決定
(B)某甲應直接針對該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該訴願決定
(C)某甲應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原處分機關再作成新的建造執照處分
(D)某甲應直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原處分機關再作成新的建造執照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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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9), B(4142), C(349), D(499), E(0) #318210
統計: A(789), B(4142), C(349), D(499), E(0) #318210
詳解 (共 10 筆)
#293861
行訴法第4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鄰人乙為行政處分之利害關係人,依法得提起撤銷訴願。
某甲則為此撤銷訴願之利害關係人,依上述第4條第3項之規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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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099
因為乙已經打訴願, 影響到甲的權益, 甲直接把乙行為的訴願當做他的行政訴訟先行程序
這點是因為訴願影響到利害關係人才可以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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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9938
有一個簡單的理解給你參考,如果利害關係人提訴願後,受理訴願機關撤銷原處分,原當事人一定不符,如果當事人又想訴願機關提訴願,做成當事人想要的處分,利害關係人一定又不符,這樣下去會沒完沒了,一直訴願、撤銷、訴願、撤銷,所以才有這樣的限制,允許當事人直接提起撤銷訴訟,然為何不是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是因為只要撤銷訴願決定,當事人原本受的處分會回復原狀,不必再特別打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新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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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488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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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805
而且訴願先行程序指的是在訴願之前必須執行的救濟方式吧,1F你要說的應該是訴願前置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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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4794
法條就是有看沒懂,才會一知半解,想要重復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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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514
一是行政處分下的利害關係人適用訴願法一是訴願人以外的利害關係適用行訴法,不好理解,法條要反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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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9467
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該條是在說明行政訴訟的被告為何,
第一項是一般情況(原則上)
第二項是針對「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因原處分的撤銷或變更,使得因為訴願決定受有不利益的第三人,則以「最後撤銷或變更之訴願決定機關」為被告
即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三項:「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而該撤銷訴訟毋庸再提訴願了
資料參考來源:郭羿行政法一版P.618
該條是在說明行政訴訟的被告為何,
第一項是一般情況(原則上)
第二項是針對「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因原處分的撤銷或變更,使得因為訴願決定受有不利益的第三人,則以「最後撤銷或變更之訴願決定機關」為被告
即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三項:「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而該撤銷訴訟毋庸再提訴願了
資料參考來源:郭羿行政法一版P.618
補充:
行政訴訟法第四條:
行政訴訟法第四條:
I.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II.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III.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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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101
不懂...撤銷訴訟不是要有訴願先行程序嗎? 為何答案會是B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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