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選項皆是
(B)對於判決之更正裁定,當事人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得抗告,僅於上訴程序中指摘
(C)對於判決之更正裁定,當事人不得為抗告
(D)判決之更正影響上訴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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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2), B(791), C(154), D(99), E(0) #343479
統計: A(372), B(791), C(154), D(99), E(0) #343479
詳解 (共 5 筆)
#337542
第二百三十二條 (判決之更正)
①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② 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 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③ 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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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646
判決誤寫或誤繕,可區分為民事與刑事兩部份,分述如下:
一、民事訴訟法(以下所稱本法):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1條已定,判決因宣示或公告後既受羈束力,法院自不得將判決撤銷或變更,惟有誤寫、誤算或錯誤之情形,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略見本法232)。
說明題問,判決之更正並無法定期間之限制,依據本法第234條規定其更正之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除別有規定外,得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陳述。至於判決之 正本已送達當事人者,始發現錯誤,法院則應另製作更正之裁定本送達。惟判決經裁定更正後,其效力溯及判決之時,但對於法院更正或駁回更正聲明之裁定,當事 人得為抗告,如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得再以抗告程序聲明不符。
綜上所述:當事人已發現判決書誤寫或誤算,可以口頭或書狀聲請裁定更正;如係為和解或調解筆錄顯有錯誤,則以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更正;倘若為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定有脫漏,或假執行之判決有脫漏,當事人就脫漏部份聲請或法院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二、刑事訴法法:
刑事訴訟判決之錯誤,囿於刑事訴訟法並無裁定更正之法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原判顯係文字顯屬誤寫者而言,在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下,可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用裁定更正。但判決的主文出錯,則不能依此號解釋用裁定來更正。
一、民事訴訟法(以下所稱本法):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1條已定,判決因宣示或公告後既受羈束力,法院自不得將判決撤銷或變更,惟有誤寫、誤算或錯誤之情形,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略見本法232)。
說明題問,判決之更正並無法定期間之限制,依據本法第234條規定其更正之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除別有規定外,得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陳述。至於判決之 正本已送達當事人者,始發現錯誤,法院則應另製作更正之裁定本送達。惟判決經裁定更正後,其效力溯及判決之時,但對於法院更正或駁回更正聲明之裁定,當事 人得為抗告,如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得再以抗告程序聲明不符。
綜上所述:當事人已發現判決書誤寫或誤算,可以口頭或書狀聲請裁定更正;如係為和解或調解筆錄顯有錯誤,則以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更正;倘若為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定有脫漏,或假執行之判決有脫漏,當事人就脫漏部份聲請或法院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二、刑事訴法法:
刑事訴訟判決之錯誤,囿於刑事訴訟法並無裁定更正之法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原判顯係文字顯屬誤寫者而言,在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下,可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用裁定更正。但判決的主文出錯,則不能依此號解釋用裁定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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