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縣 (市) 決算案,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
(B)縣議會審議該縣決算審核報告時,應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C)鄉 (鎮、市) 決算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送達鄉 (鎮、市) 民代表會審議,並由鄉 (鎮、市) 公所公告
(D)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審計機關送請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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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792), C(110), D(236), E(0) #503115
統計: A(140), B(792), C(110), D(236), E(0) #503115
詳解 (共 5 筆)
#747145
縣議會審議該縣決算審核報告時,應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改為 得邀請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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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893
第42條(決算案)
直轄市、縣(市)決算案,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審計機關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直轄市、縣(市)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鄉(鎮、市)決算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送達鄉(鎮、市)民代表會審議,並由鄉(鎮、市)公所公告。
直轄市、縣(市)決算案,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於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決算審核報告於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審計機關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直轄市、縣(市)決算審核報告時,得邀請審計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鄉(鎮、市)決算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送達鄉(鎮、市)民代表會審議,並由鄉(鎮、市)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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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501
直轄市、縣市 <決算案> 應於會計年度結束4個月內提出於該管審計機關 → 審計機關做成 決算審核報告 → 各該議會
鄉(鎮、市)→ 6個月 決算報告 → 鄉(鎮、市)民代表會 就好了~
看3F的§42法條最後面就是了~
鄉(鎮、市)→ 6個月 決算報告 → 鄉(鎮、市)民代表會 就好了~
看3F的§42法條最後面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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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793
地方制度法第42條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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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249
想請問~
直轄市、縣市 <決算案> 應於會計年度結束4個月內提出於審計機關
那鄉鎮市<決算案>應於<何時>提出於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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