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公務員執行職務犯罪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公務員因過失不慎讓職務上依法逮捕之人脫逃者,在刑法上不受處罰
(B)警察某甲假借執行勤務的機會,趁機毆打情敵某乙數拳,其所成立之傷害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C)針對不實之事項,公務員只要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即構成犯罪,是否出於明知其不實,在所不問
(D)公務員無故洩漏因職務持有之他人秘密者,不應受刑法上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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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5), B(4315), C(251), D(35), E(0) #170272
統計: A(385), B(4315), C(251), D(35), E(0) #170272
詳解 (共 10 筆)
#692208
| 第 163 條 |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 判字號: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44 年台非字第 76 號 |
| 要 旨: |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所謂公務員因過失致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 脫逃,係指因過失致已經逮捕置於拘禁力支配下之人脫逃者而言,如其人 僅經通緝尚未逮捕在拘禁力支配中,自無脫逃之可言,從而公務員縱有過 失致未能將通緝人犯弋獲,亦與該罪之構成要件不合,即難令負該條項之 罪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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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223
B是 刑法134條 規定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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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3970
(A)163條公務員縱放脫逃罪,有處罰過失犯 (C)22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構成要件為《明知》 (D)318條,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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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401
10f已說: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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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217
(A)應受處罰 (D)應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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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447
但a 選項 無163刑法第一項 條文中的縱放 以本題公務員因過失不慎讓職務上依法逮捕之人脫逃者,在刑法上不受處罰 不該當刑法的163第一項的縱放 所以不適用第2項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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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087
c-應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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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606
不懂?
所以A是要罰還是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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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052
那A跟D怎麼解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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