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刑法上中止犯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B)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C)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亦適用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
(D)中止犯之規定係個人解除刑罰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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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604), C(21), D(63), E(0) #170277

詳解 (共 1 筆)

#167683

新修正刑法第二十七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 ( 中止犯 ),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 準中止犯 ),亦同。

中止未遂犯: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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