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勞動契約合意終止之敘述,何者錯誤?
(A)性質上為要約與承諾之契約行為
(B)如為雇主所策動,則性質上變為雇主單方終止行為
(C)不可約定雇主無須給付資遣費
(D)勞工不得任意撤回其要約或承諾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8), B(1726), C(372), D(674), E(0) #170281

詳解 (共 10 筆)

#229189

故如為雇主所策動者,於合意終止的情形下仍必須雙方同意,非雇主單方可以終止契約

134
2
#442436

下列有關勞動契約合意終止之敘述,何者錯誤?
(A)性質上為要約與承諾之契約行為~正確
(B)如為雇主所策動,則性質上變為雇主單方終止行為
~錯誤
(C)不可約定雇主無須給付資遣費~正確
(D)勞工不得任意撤回其要約或承諾~正確
 ~解析:所謂<合意>,就是當事人雙方ˇ對於契約內容,互為意思表示並達成一致。既然題目是合意終止,就不是單方意思表示就可終止契約(這種終止權,是形成權,一經表示就發生終止之效果,無須他方同意)。

~題目是寫合意終止,意即勞資雙方合意之前提下所為的終止契約行為,且依勞基法規定,雇主只有在第11條;第12條之情形下才能片面終止勞動契約。故如為雇主所策動者,於合意終止的情形下仍必須雙方同意,非雇主單方可以終止契約。而至於(D)是否是適用第14條和第15條所以勞工須預告才能終止契約?依勞基法規定,勞工非有14條所列事由,則必須依15II條準用16I條規定給予預告期間,理由是勞工得於時間內作交接動作,且雇主亦可趁此時段,為徵才之準備,這是勞工單方提出終止契約之表示於合意終止契約情形,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雇即不須依據勞基法規定而為終止契約之行為,蓋因勞基法之立法理由,係在保障勞工最低水準的工作條件,於水準以上者,自允其合意發生例如最低薪資...薪資更優沃者,勞基法當然不可能會去禁止而於契約行為,依民法規定,要約發出到達相對人者,即受要約之拘束而承諾亦於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即成立契約之法律行為,勞工自不得任意撤回喔!

34
2
#625075
題目是寫合意終止,意即勞資雙方合意之前提下所為的終止契約行為
21
0
#1399867

----------

第 11 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依以上情況 -> 雇主提出終止勞動契約之要約 -> 勞工答應予以承諾 -> 雙方合意。
20
0
#742973
[老子不幹了]可以,但是說[老子不幹了]之後再說[對不起我是小孬孬,不幹的事情當我沒說過]就不行.所以D錯!
12
2
#2430175
台灣的勞資環境太變態了不能直接從實務聯想...
(共 2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1
#731974
D的想法

題目既已限定為合意終止,故需雙方合意後,始得撤回其要約與承諾

所以D說「任意」,是錯誤的~
7
0
#2699099

回覆九樓:如果是雇主策動終止勞動契約,雇主單方意思表示在先,受雇者意思表示合意在後,那麼這樣就是雙方合意終止。也就是說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契約的要求(要約),另一方表示同意(承諾)後才算真正解除勞動契約。

這就跟B選項所說的不同啦,B寫的「單方終止行為」是指只要一方說想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契約就真的沒了。這跟題幹在問的「合意終止」可不同喔。

6
0
#1199624
雇主說你明天不用來了,我按照標準發資遣費給你,這不算是雇主單方終止為嗎?
2
0
#1187932
如為雇主主所策動難道不是雇主單方意思表示終止行為在先受雇者意思表示合意在後嗎?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