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勞動契約合意終止之敘述,何者錯誤?
(A)性質上為要約與承諾之契約行為
(B)如為雇主所策動,則性質上變為雇主單方終止行為
(C)不可約定雇主無須給付資遣費
(D)勞工不得任意撤回其要約或承諾
統計: A(178), B(1726), C(372), D(674), E(0) #170281
詳解 (共 10 筆)
故如為雇主所策動者,於合意終止的情形下仍必須雙方同意,非雇主單方可以終止契約
下列有關勞動契約合意終止之敘述,何者錯誤?
(A)性質上為要約與承諾之契約行為~正確
(B)如為雇主所策動,則性質上變為雇主單方終止行為~錯誤
(C)不可約定雇主無須給付資遣費~正確
(D)勞工不得任意撤回其要約或承諾~正確
~解析:所謂<合意>,就是當事人雙方ˇ對於契約內容,互為意思表示並達成一致。既然題目是合意終止,就不是單方意思表示就可終止契約(這種終止權,是形成權,一經表示就發生終止之效果,無須他方同意)。
~題目是寫合意終止,意即勞資雙方合意之前提下所為的終止契約行為,且依勞基法規定,雇主只有在第11條;第12條之情形下才能片面終止勞動契約。故如為雇主所策動者,於合意終止的情形下仍必須雙方同意,非雇主單方可以終止契約。而至於(D)是否是適用第14條和第15條所以勞工須預告才能終止契約?依勞基法規定,勞工非有14條所列事由,則必須依15II條準用16I條規定給予預告期間,理由是勞工得於時間內作交接動作,且雇主亦可趁此時段,為徵才之準備,這是勞工單方提出終止契約之表示。於合意終止契約情形,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雇即不須依據勞基法規定而為終止契約之行為,蓋因勞基法之立法理由,係在保障勞工最低水準的工作條件,於水準以上者,自允其合意發生。例如最低薪資...薪資更優沃者,勞基法當然不可能會去禁止。而於契約行為,依民法規定,要約發出到達相對人者,即受要約之拘束。而承諾亦於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即成立契約之法律行為,勞工自不得任意撤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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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1 條 |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回覆九樓:如果是雇主策動終止勞動契約,雇主單方意思表示在先,受雇者意思表示合意在後,那麼這樣就是雙方合意終止。也就是說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契約的要求(要約),另一方表示同意(承諾)後才算真正解除勞動契約。
這就跟B選項所說的不同啦,B寫的「單方終止行為」是指只要一方說想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契約就真的沒了。這跟題幹在問的「合意終止」可不同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