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敘述,何者有誤?
(A)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不得約定為專用部分
(B)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通往室外的門廳,不得約定為專用部分
(C)公寓大廈之外牆面,除專有部分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得設置廣告物,不須完成報備
(D)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後為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9), B(32), C(1316), D(40), E(0) #246560

詳解 (共 1 筆)

#930601
第 33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一、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
    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
    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
    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
    ,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
    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
    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