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怠於執行職務成立國家賠償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疏於執行任何的職務都有可能成立「怠於執行職務」之國家賠償責任
(B)唯有當人民對於行政機關之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且經其請求後行政機關仍未履行,人民才
能主張怠於執行職務國家賠償責任
(C)行政機關對於職務行為雖有裁量權,但在具體個案中行政機關對於該職務作為已無裁量餘地,而
行政機關仍不從事該職務行為因而造成人民權利損害,人民即得請求國家賠償
(D)若行政機關怠於執行職務並非人民發生損害的唯一原因,而另有其他因素共同促成損害事故的發
生,則被害人不得請求怠於執行職務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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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4), B(278), C(1692), D(101), E(0) #232165
統計: A(404), B(278), C(1692), D(101), E(0) #232165
詳解 (共 10 筆)
#700563
(A)人民有請求權經請求後機關怠於執行
(B)錯在 唯有 作為致損害亦有
(D)無過失責任 有沾到邊就可以求償 請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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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606
行政機關的積極作為(違法職務行為)或消極不作為(怠於執行職務),
只要是職務上違法損害人民權利都可以主張國賠。
但(B)的考點應該是在主張怠於執行職務的國賠不必以有公法上請求權為限。(釋字469新保護規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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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587
A--須經人民請求應作為而不作為
法律規定之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七○四號判例謂:「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所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係指公務員對於被害人有應執行之職務而怠於執行者而言。換言之,被害人對於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致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公務員對於職務之執行,雖可使一般人民享有反射利益,人民對於公務員仍不得請求為該職務之行為者,縱公務員怠於執行該職務,人民尚無公法上請求權可資行使,以資保護其利益,自不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損害。」對於符合一定要件,而有公法上請求權,經由法定程序請求公務員作為而怠於執行職務者,自有其適用,惟與首開意旨不符部分,則係對人民請求國家賠償增列法律所無之限制,有違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應不予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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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244
裁量限縮至零,機關仍不作為,自屬怠於執行職務。
(雖然本來機關有裁量權決定要不要做,但遇特殊情況沒得選擇一定要做時,若機關仍不做,就是怠於執行職務,可國賠)
(雖然本來機關有裁量權決定要不要做,但遇特殊情況沒得選擇一定要做時,若機關仍不做,就是怠於執行職務,可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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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839
人民受到損害,須與公共設施置或管理之欠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公共設之設置或管厘有欠缺,不必為損害發生之唯一原因,若與被害人之行為或自然事實相結合而發生,有時仍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如馬路整修未設防護措施,而駕駛人亦未減速慢行,因而翻落旁水溝受損,此時被害人可主張§3,但被害人亦有過失,國家可民§217,主張過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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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418
D不必為損害發生之唯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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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574
司法官考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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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576
不好意思...... 我還是不懂(A)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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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2276
裁量收縮至零=H應作為=若H還不作為=可申請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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