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教唆犯之敘述,何者正確?
(A)教唆犯係屬正犯
(B)教唆犯主觀上須有雙重故意
(C)教唆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D)刑法亦處罰未遂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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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5), B(2441), C(645), D(184), E(0) #389625
統計: A(755), B(2441), C(645), D(184), E(0) #389625
詳解 (共 10 筆)
#1314484
A:正犯乃犯罪行為之主體,而教唆非也。
B:教唆雙重故意:被教唆人的「犯意形成 + 犯罪行為」。
C:教唆有刑法上特定之罰。
D:有某罪未遂教唆犯,無教唆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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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2396
教唆犯之主觀問題
教唆者在主觀上必須出於教唆故意(雙重教唆故意),除了教唆者既知且欲地喚起他人從事特定犯罪的行為決意外,還須行為人具有促使被教唆者形成違犯特定的決意,以及完成該特定犯罪行為之雙重故意。因刑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故教唆犯之罪名判定端視其教唆之範圍為何。例如某甲教唆某乙對丙強盜,乙強盜過程中由於遭丙強力抵抗,故砍下丙的一支手臂(重傷害),此時甲僅就強盜罪負責。然而如果甲對於乙之重傷害行為有預見可能性時,則甲須負過失重傷罪之責,而加重結果之情形也相同。(林山田,下冊,頁122、123)但有一種情形比較困難,例如甲教唆乙對丙重傷害,而乙卻殺害丙。此時甲應如何論罪?學說上有認為,傷害與殺人所侵害之法益有重疊性,換句話說,生命法益可涵蓋身體健康之法益,故甲仍成立教唆重傷罪。但亦有認為應依上述原則處理,也就是視甲有無預見可能性而構成過失致死罪。(參照96年律師第四題)
http://www.paochen.com.tw/OnlinePublicationsDetail/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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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215
教唆犯是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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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799
| 第29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所有條文 |
|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
| -- 94年2月2日公布修正前原條文 -- 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但以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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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178
補充一下:共犯包括「教唆犯和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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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796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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